
来信标题: | 关于买户口补缴养老金的问题 |
来信日期: | 2019/11/6 18:32:24 |
来信内容: |
网信反映:原朱泾富强19组居民,1990年结婚后以买户口的方式迁到了金山卫镇某村,在旧居动迁时没有享受到任何待遇,现在要求补给15年的养老金待遇。
|
发布日期: | 2019/11/22 19:38:06 |
回复单位: |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人民政府 |
朱女士:
您好!您网信反映的事项收悉,经调查处理,现答复如下:
在收到您的来信后,镇信访办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联系,您表示当时以买户口的方式将户籍迁入金山卫镇卫城村。根据<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》的通知>(沪府发〔2017〕15号)第二条(适用范围)规定,“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的就业和保障,适用本办法。”
经查,由于您的户籍在征地时已是非农业户口,因此您不属于征地安置对象。综上所述,关于您要求相关部门给您补缴15年的养老金的诉求,由于您的户籍在征地时已是非农业户口,故您不属于征地安置对象。如果您对征地养老方面的相关政策有疑问,可向金山卫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咨询。联系地址:金山卫镇古城路319号,联系电话:57260692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!
特此答复。
|
满意度评价 好 中 差 |
||
确定 | ||